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医生延误病情赔偿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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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7日上午10时30分许,谢志强感到胸口闷、身体不适,随即开车到赣县江口镇江口村旱塘坑的路边,服用了治疗心脏病的“六神丸”,服用后未见好转,便打电话给江口镇某村卫生所医师肖林,请他过来治疗。
肖林赶到现场后,经诊断,认为谢志强心脏有问题,就为谢志强肌注维生素B1针2ml、地塞米松5mg;静滴丁胺卡那注射液4ml+5%葡萄糖氧化钠注射液250ml;口服速效救心丸。因未见好转,又为谢志强改用黄芪注射液20ml+5%葡萄糖氧化钠注射液250ml静滴。
当天中午12时,谢志强突然全身抽搐、呼吸困难,肖林随即停止输液,于12时38分拨打江口卫生院急救电话。入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谢志强系冠状动脉性猝死。
事故发生后,谢志强亲属认为谢志强死亡是因肖林医疗过错所造成的,为此找到肖林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肖林则认为谢志强死亡的原因主要是其自身疾病所造成,其只愿意承担25%的责任。双方协商未果,为此谢志强亲属将肖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认为,死者谢志强所患的急性心力衰竭是严重的急危重症,抢救是否及时合理与预后密切相关,而被告肖林所采取的治疗措施显然达不到抢救效果。
本案中,被告在接诊后,已判断出患者心脏有问题,对这种病人本来就不应留诊,而被告在给患者用药后病情未得到改善时,还继续在野外留诊,治疗时间达一小时之久,从而导致了患者的病情延误,使患者失去了得到有条件的医院的及时合理的抢救,以挽救生命的宝贵时机;被告在为谢志强治疗时未开具处方,也未在治疗结束后6小时内补开处方;被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未规定“输液”项目,其为谢志强输液违反了《江西省卫生室(所)输液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据此,法院认定被告肖林的医疗过失行为与谢志强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庭审确定原告方因其亲属谢志强死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为589006元,判决被告肖林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3534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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