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擅自切除患者小肠致其死亡 被判赔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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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擅做主,切除患者全小肠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2年3月2日,原告方老汉的妻子王女士因腹痛,到郑州惠济区一医院诊疗,医院确诊患者为“肠多发息肉综合征”,就开了口服药,让其回家静养。同年4月10日,因腹痛仍在持续,王女士再次来到这家医院诊疗。
经医院诊断,王女士的病情为“肠息肉综合征、不完全性肠梗阻”,并记载此病有家族遗传病史,所以恶变可能性大,需要对病变的结肠实施切除手术。同年4月18日,王女士在该院进行了全结肠切除术。术后,王腹腔及肠腔血性渗出明显增多,还经常休克,在与家属沟通后,医院为患者进行了另外一项“剖腹探查术”。
此次手术中,医生发现患者小肠早已坏死,在未告知家属的情况下,医院擅自给王女士进行了“全小肠切除术”,病历中,也未附手术切除小肠标本的病理检验报告单。
当年4月28日,王女士出院,次日由于腹痛加剧,转院至南京的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家族性多发性息肉病”。2013年1月2日,王女士又回到郑州的另一家医院治疗,被诊断出“肝转移瘤”。出院后又转至郑州市第三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中分化腺癌并全身多发转移”。
「过错认定」
庭审前,经过患者家属申请,此案经医疗部门鉴定显示:患方存在结肠多发息肉综合征的疾病基础,最终因全结肠、全小肠切除后多脏器衰竭死亡,这种死亡后果主要是全结肠、全小肠切除造成的,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医院被判赔7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患者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造成,而非被告造成。患者除在被告处治疗外,还在其他医院治疗,其死亡结果与其他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查清,并就鉴定意见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
庭审现场出具的最终鉴定意见显示:医院违反诊疗规范,未对切下的小肠送去做病检,推定医方对病小肠的坏死结果存在过错;对患者的死亡,医院应担责。结合医院过错程度和相关法规,法院作出医院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70余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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