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相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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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实施,过去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过低的状况将得到改善,医疗损害赔偿有望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赔偿标准。昨天,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透露,在全国诊疗服务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实现连续5年“双下降”。
据介绍,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给予患方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只补不赔”。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认患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且明确规定了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但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相比,存在标准过低的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透露,即将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4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这实际上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
此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专设“医疗纠纷预防”一章,强调以患者为中心,恪守职业道德;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并且形成闭环反馈。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条例明确,多部门合作共治,将医疗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总的来看,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率低,医患关系主流是好的。”郭燕红说,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2018年1至8月份仍保持持续下降的趋势。2017年,全国门诊人次81.8亿,住院人次2.4亿,同诊疗服务量相比,医疗纠纷发生率较低。同时,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经形成,超过85%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投诉专门管理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为主要渠道,每年超过60%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调解成功率达到85%以上。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基本确立。全国有11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北京、江苏等20余个省份建立调保衔接工作模式,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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