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压力大致高龄孕产妇抑郁恐导致社会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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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琳(化名),一个80后的美丽女孩,在生下儿子的42天后,用刀剥夺了他幼小的生命,最终被判刑6年。24岁的四川女孩阿玲(化名)怀孕38周,却在医院产科住院时,纵身从五楼的厕所跳下;亲属和医院因为责任归属打起了官司。

社会压力大致高龄孕产妇抑郁恐导致社会问题突出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产妇因产前、产后抑郁引发矛盾纠纷的现象目前较为突出,涉及的案件涵盖离婚纠纷、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类型。法官指出,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是产妇抑郁容易被忽视或较难察觉,该群体亟待社会关注。

80后妈妈手刃亲子

曹琳,一个80后的美丽女子。跟丈夫、父母一起住在佛山市的她总是将笑容挂在脸上,在旁人眼里,她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十月怀胎,曹琳在2011年6月底生下一个男婴。丈夫小杨高兴得不得了,因为在广州上班很是辛苦,一周只能回家一次,但是他觉得,生活从此有了动力

自从孩子出生后,小杨更拼命了。别人劝他多休息,他总是笑言:“多干一会儿,孩子就能多点奶粉钱。”他要为孩子打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可惜每周只回一次的小杨却没有注意到妻子的微小变化。自从小孩出世后,曹琳愈发夜不能寐了。

公诉人员在询问曹琳时发现,一开始孩子晚上哭闹,她还极力想哄。可当孩子哭闹不止时,曹琳却出现了精神恍惚,接着便是整夜失眠,常常被梦魇惊醒。

“后来一听到孩子哭,我控制不住自己,开始要抓狂了。”曹琳在庭审时说道。梦里,她甚至要亲手杀死孩子。

梦由心生。同年8月的一天,曹琳终于还是把刀举向了儿子。“那天上午8时48分,我见曹琳举着一把血淋淋的菜刀走进我的房间,跟我说,她把自己的儿子给杀死了。”妯娌张丽是案发后第一个见到曹琳的。

警察赶到时,曹琳还是“傻傻地站在那里,一动不动,又一声不出,好像个木头人一样”。

无独有偶,今年4月份,南海法院又受理四川女孩阿玲因为抑郁,在临盆之际从医院大楼跳楼的案件。医生指出,这是因阿玲存在产前抑郁而一时想不开。

丈夫谅解,判决从轻

庭审时,法庭出示了司法精神病鉴定报告。报告显示,曹琳案发时及被拘期间存在适应障碍,情感不稳定,遇压力和挫折反应强烈,可能会发生暴怒、好争斗行为。

司法鉴定指出,曹琳把自身的痛苦归咎于儿子而产生杀死儿子的念头,与其没有进入母亲的角色,对婴儿的正常哭闹反应过于激烈,对分娩后的生活适应不良有关。鉴定意见最后对曹琳评定为对于杀死儿子一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小杨也开始了深深地自责,他想起曾经跟曹琳提过几次让她去医院看一下医生,但是曹琳坚称自己没病,不愿意去医院检查。

法庭上,小杨和父母、弟弟、弟媳联名向法官写下求情信,表示对曹琳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南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作案手段比较残忍,本应严惩,但鉴于曹琳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得到死者父亲的谅解,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对其判处了六年有期徒刑,刑期至2017年。

四川女孩阿玲的案例中,阿玲的男友已经向法院递交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对阿玲的死承担过错责任。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社会大环境是重要诱因

产妇抑郁症的发病率,西方国家为10%—20%,国内为5.36%—11.09%。但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和对该病认识的提高,其发病率逐年升高,严重危害产妇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该院民一庭副庭长李淑梅介绍,“产后抑郁”在法庭审理中一般体现为:“性情大变”、“不可理喻”,也有一些当事人会写上“多疑”、“无故争吵”等产后抑郁的常见表征。

该院西樵法庭副庭长肖志军有着心理学的教育经历,他认为法官不是专业医生,不能对是否产后抑郁作出评判。但其实因为妻子产后抑郁而导致丈夫起诉离婚的案例并不少见。

肖志军介绍,一般轻度的抑郁症是很难发现的,有较明显行为表现的应该都已经算比较严重了,比如在开庭的时候发现有些女性很容易就情绪激动、大声咒骂对方,无法自控,法庭之上尚且如此,在家如何那就更加可想而知了。

民一庭庭长游胜平告诉笔者,转型中社会的妇女尤其是产妇背负着的压力已经比之前大了许多: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在某些地方尤其是农村依然存在,所以仍会有因为生了女婴而将其溺死或者掐死的案件;而上班一族为了升职或者业绩而将结婚、生子的时间表一再推迟,30多岁的高龄产妇比比皆是。

游胜平分析,导致产妇抑郁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生理、心理、家庭和社会以及产科因素等。社会的大环境成为了产妇抑郁的重要诱因,而产妇抑郁也反过来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对于患有抑郁症的产妇这个特殊群体,社会应该给予她们特殊的关爱。

产妇权益保障待加强

但是很明显的一个事实是,目前产妇抑郁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法律对于产妇权益的保护也还不够完善,有些甚至是法律规定了的,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比如国家规定了产妇至少有90天的产假,但是很多企业并没有依法完全落实,或者在产妇放产假的同时只发放基本工资甚至停发工资,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事实上,对于抑郁产妇,事关本身,更关乎下一代健康成长。对于这部分群体,法律应该投以更多的关注目光。如何保护产妇权益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比如规定孕妇在产前、产后必须接受强制心理辅导、社区干预。一旦发生因抑郁而导致离婚等民事诉讼时,应当适当对抑郁产妇进行权利倾斜,确保其安然度过抑郁期;而在刑事诉讼中,也要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法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确定后应当进行心理跟踪干预。

法官还指出,要解决产妇抑郁问题,应该以预防为主,及早发现,及早干预,这需要家庭、社会、民间组织、社区、医院等各部门的通力协作,给予抑郁的产妇更多的人文关怀和心理辅导。(戎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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